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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静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50号原告程静,女,汉族。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安漳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郜军涛,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索小建,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梅东路南头。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安阳市紫薇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德庆,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安阳市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程静以被告已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静负担。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