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小生与陈茂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生,陈茂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陈小生。被告:陈茂存。原告陈小生为与被告陈茂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陈茂存赔偿给原告陈小生各项经济损失37363.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燿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生、被告陈茂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2月26日,被告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永丰镇下赵村往永丰镇桥下村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X911县道(赤白线)永丰镇下赵村路段时,因未及时注意到行人即原告陈小生与其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5年7月22日,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10828201509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茂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小生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台州医院临海市长松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侧第4前肋骨骨折、左侧颞部挫伤、左侧眼睑裂伤等。四、赔偿项目问题: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003.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营养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认为过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上载明需加强营养,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认定300元。4、护理费。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载明原告需要卧床休息一个月,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住院10天按132.50元/标准计算,出院后30天按66元/天标准计算,故原告合理的护理费为3305元。5、误工费。原告提供医疗证明书主张误工费按误工时间104天、132.50元/天标准计算为13780元。被告抗辩原告已年满68岁,且因两家居住邻近,其知晓原告并无从事其他工作,故对原告提供的临海市下赵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6、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被告认为其未提供票据,不应赔偿。本院对此抗辩予以采纳。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抗辩原告不存在伤残,不应支持。本院对此抗辩予采纳。五、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已领取被告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六、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被告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未投保。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茂存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0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3305元,合计9908.70元由被告陈茂存赔偿,被告陈茂存已赔付原告2000元,尚需赔偿7908.70元。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茂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小生各项损失7908.7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生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茂存负担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4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1×××15,开户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代理审判员 蒋 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