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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07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234-3。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红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甘世彬,该公司员工。被告伍勇,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勇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