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刘爱生诉被告廖江林、檀尝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江林返还人民币118800元以及给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76元即合计121476元给申请执行人刘爱生。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爱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廖江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望江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刘爱生诉被告廖江林、檀尝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