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7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农信社与刘淑香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淑香,李邦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68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刘淑香,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邦旭,男,1978年11月12月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淑香、李邦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淑香、李邦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