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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胜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9号原告胡胜,男,1995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撤回对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胜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