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波、李中友、周富平、周应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李波,李中友,周富平,周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37号附1号。负责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魏春华,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波,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中友,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富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应忠,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波、李中友、周富平、周应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波、李中友、周富平、周应忠的房产、车辆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