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潘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潘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09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michlskoc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远良。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潘远良(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传耀、谭博文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