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与柳江波、柳英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柳江波,柳英波,李进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负责人申东亮。委托代理人刘锋江。被告柳江波。被告柳英波。被告李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与被告柳江波、柳英波、李进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江波、柳英波、李进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柳江波、柳英波、李进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伍疃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建国审 判 员 田新卯人民陪审员 曹新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阳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