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