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启存与王振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马启存。被执行人王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启存与被执行人王振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振军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振军外出打工无确切联系方式且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强制划拨王振军的银行存款,到位标的488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振军没有其他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王振军清偿马启存工程款22000.00元中剩余17115.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王振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马启存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振军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