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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安第五工程处与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绍成,郭爱琴,杨晓丽,程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宋绍成,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爱琴,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晓丽,女,1982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士霞,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程士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士霞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宋绍成等人各项费用118904元,并且支付申请执行费200元(共计1191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士霞在沁源县XXX中心工作,并有每月1400元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程士霞在沁源县××中心每月工资1400元,直至1191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荣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