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邓振武与梁财彬、周建荣、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武,梁财彬,周建荣,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6-2号申请执行人:邓振武,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梁财彬,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周建荣,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根,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志。关于邓振武申请执行梁财彬、周建荣、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