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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丙、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丙,女,1953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5号4栋3单元10号。被告周某某,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马鞍东路41栋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丙、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丙、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1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苏晓莉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宋世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