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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单景韬与吕刚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单景韬。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被告:吕刚达。原告单景韬与被告吕刚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吕刚达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吕刚达支付原告为催讨借款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吕刚达向单景韬借款4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月利率2厘。逾期,应由借款人支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另查明,吕刚达为实现债权花费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刚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单景韬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二、被告吕刚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单景韬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由被告吕刚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马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