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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光诉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光,刘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82号原告周晓光,被告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光诉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