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光诉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光,刘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82号原告周晓光,被告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光诉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