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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桂红与天津市润雨食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红,天津市润雨食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张桂红。被告天津市润雨食品厂,住所地东丽区万新街小王庄宏亮大街18号。负责人李强,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红与被告天津市润雨食品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到庭接受询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红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