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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16、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16、015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号区。法定代表人:刘进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倪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书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08号、(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