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会锋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李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广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