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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被告安塞县沿河湾镇李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塞县沿河湾镇李家湾村。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安塞县沿河湾镇李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