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娟与被告郭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07��原告姚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郭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