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晓萍与郭盛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萍,郭盛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方晓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萍与被告郭盛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萍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盛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晓萍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盛标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萍撤回对被告郭盛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1元,由原告方晓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