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国燕与程佳佳、刘叔罡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燕,程佳佳,刘叔罡,周慧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宋国燕。委托代理人叶彦红,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佳佳,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被告刘叔罡。被告周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燕与被告程佳佳、刘叔罡、周慧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宋国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