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高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17号原告:赵高山,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赛迪工业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户籍地江苏省滁州市云龙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魏安,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婷婷,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赛迪工业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14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山与被告北京赛迪工业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计3748元,由赵高山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