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黄广自、董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告黄广自,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董彩平,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雷昌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鼎市。被告郑吓锦,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黄广自、董彩平、雷昌华、郑吓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舒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