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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娟、张莉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茜,张莉佳,张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716号原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茜,群众。诉讼代理人刘君英河北晟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莉佳,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牛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俊萍,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娟,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5日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曙光,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建朋,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娟、张莉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莉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张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茜的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茜上诉主要观点1、一审定性不准。2、对方在一审时已放弃重新鉴定。3、要求得到赔偿。原审被告人张莉佳及辩护人主要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原审被告人张娟上诉及辩护人其辩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茜的诉讼代理人与原审被告人张莉佳的辩护人均为河北晟瞬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了律师法第39条。属于程序违法。需进一步查证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高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郅 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