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超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9号东波苑商铺一层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韦娜,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超萍,1962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祖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