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执民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翁亚寸与张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亚寸,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翁亚寸。被执行人张驰。申请执行人翁亚寸与被执行人张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亚寸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驰名下位于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737号2幢404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领取拍卖分配款22045元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