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米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米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以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