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美与被告李贺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李贺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15号原告:王玉美(曾用名王予),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职工,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漆园街260号2号楼402室,身份证号341622195412070025。被告:李贺宾,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蒙城县供销社综合经营公司商住楼303室,身份证号34122419841006987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美诉被告李贺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美撤回对被告李贺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美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