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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与冷宝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795号原告: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敬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永章,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宝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冷宝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