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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玉能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51-1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能,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05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