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延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刘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娇,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诸城市金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