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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杨建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上官坊乡黄竹爬村郭院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吴精良,男,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上官坊乡黄竹爬村郭院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精良,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5月13日生一子杨招辉。2009年4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痊愈。被告受伤后,家庭经济生活没有了来源,其带着年幼的儿子勉强度日。现儿子已年满9岁,被告对家庭生活和儿子不管不问,其心力交瘁,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69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2005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3日婚生一子杨招辉。2009年4月25日被告因交通事故致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和儿子都需要照顾,导致原、被告关系不睦。现矛盾激化,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多次住院病案的首页、鉴定意见书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家庭变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为了家庭的稳定及儿子健康成长,原告应对被告精心照顾,被告应体谅原告的不易,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