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立志与王双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志,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志,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大乔家窝堡2号2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首府小区119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双喜,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大乔家窝堡874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首府小区107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6号陈立志与王双喜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