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俞膑。被告:吕某甲。原告俞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无法向吕某甲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向被告吕某甲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吕某乙,现年22岁,已参加工作。由于原、被告恋爱时间短,互不了解性格,结婚仓促,草率结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淡薄,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间无共同语言。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因财产问题意见不统一而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考虑到儿子已经成人,为结束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甲书面答辩称,被告一生勤俭、老实本分,所有的收入都交给家庭,对家庭问心无愧,而原告已数年不工作,经常三更半夜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是原告有意要拆散这个家庭,但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另外双方的共有财产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已经被原告去银行贷款设定了抵押,现在尚不宜分割。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嵊州市房地产登记簿档案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嵊州市东桥南路35号四单元302室及嵊州市三江东街111号三单元402室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能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在同一个单位上班时相识,从1989年开始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吕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嵊州市东桥南路35号四单元302室及嵊州市三江东街111号三单元402室的房屋各一套。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今年上半年外出租房居住。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时间长,在经过充分的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比较稳定,两人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抚养儿子成长,还置办了价值不菲的共同财产,建立了较为真挚的夫妻关系;目前两人虽有不睦,但基本由家庭生活琐事引发,至今双方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多反省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体谅,多包容,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信能够使夫妻两人重归于好。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健民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月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