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小华、钟群雄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华,居民。申请执行人钟群雄,现役军人,士官证号:海字第4632570。申请执行人钟粟泉,居民。法定代理人陈小华,系申请人钟粟泉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李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金浦大道金泰宾馆,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斌已于2015年9月29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艺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