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武国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国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24号罪犯武国生,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双刑经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国生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3年6月为罪犯武国生减刑2年、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国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2天。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国生减去余刑1年2个月22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