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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杨小勇,男,住永丰县,又名杨晓勇。本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勇是车牌号为赣MN55**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小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N55**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