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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肇源县薄荷台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诉再审被申请人王中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肇源县薄荷台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王中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申字第9号申请人肇源县薄荷台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简称双龙村),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梁立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献江,身份号码×××,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中林,身份号码×××,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桥。身份号码×××,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再审申请人肇源县薄荷台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中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源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况且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律规定6个月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肇源县薄荷台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得利代理审判员  朱文捷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