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戚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