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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阮青英与周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阮青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黄沙铺镇源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被执行人周细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幸福小区东八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阮青英与被执行人周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申请人阮青英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执行人周细军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桃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