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劳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笑笑与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笑,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劳初字第21号原告刘笑笑,男,1992年8月14日生。被告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笑笑与被告修武县焱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笑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笑笑承担。审判长 范 鑫审判员 郑 蕾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