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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与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马某甲,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乙,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马某甲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某甲,女,16岁,汉族,农民。被告郑某乙,男,43岁,汉族,农民。系郑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