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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敏与谢焕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敖伟栋,谢焕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2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敏,女,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明兰,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敖伟栋,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女,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敏、敖伟栋与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杨敏、敖伟栋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敏、敖伟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敏、敖伟栋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焕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