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冯先能、许启月、夏均一、冯先荣、石正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先能、许启月、夏均一、冯先荣、石正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先能、许启月、夏均一、冯先荣、石正宏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先能、许启月、夏均一、冯先荣、石正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