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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正远与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远,陈丽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688号原告李正远,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丽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远与被告陈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远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正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