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唐向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纯瑞,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毕庆凡,该项目部经理。被告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9元,减半收取5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