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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国浪与赖冬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浪,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高国浪。委托代理人:陈睿,系高国浪妻子。委托代理人:路伟国,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赖冬月。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紫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高国浪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92号裁决(以下简称992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高国浪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1月28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03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7月27日。五、高国浪申请撤销992号裁决的理由:1.仲裁庭无权仲裁。涉案房屋买卖纠纷,赖冬月曾经在2007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南山法院予以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南山法院认为该案双方有仲裁协议条款,裁定驳回起诉。赖冬月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了上诉,后来又撤回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国浪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应视为南山法院有管辖权。裁决事项超过了仲裁协议的范围。裁决书第三项要求高国浪赎回房产证、归还贷款在仲裁协议中是没有约定的。2.仲裁程序违法。在仲裁审理的问题上,应该追加中介公司为仲裁案件的第三人、追加丁X琴的合法继承人为当事人。因为房产是经过中介公司进行买卖的,很多原始的证据资料是中介公司进行保管的,中介公司也非常清楚双方之间发生了哪些争议,所以没有追加第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3.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仲裁过程中,高国浪否认收到赖冬月缴纳的房款,赖冬月在仲裁时提供的缴纳房款的证据是伪造的,高国浪没有收到房款。而且仲裁没有追加高国浪的妻子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查清证据的真伪。4.赖冬月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赖冬月没有将高国浪与丁X琴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向仲裁庭提交,导致了仲裁员认为丁X琴在一切收据上的签字都可以视为是高国浪的签字。丁X琴和高国浪离婚时间是2003年4月,买卖房产的时间是2003年7月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高国浪个人所有,当时有两套房产,另外一套房产是归丁X琴所有。5.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违反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等,将会对其他类似案件起到负面影响。6.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六、仲裁裁决内容:1.赖冬月仲裁请求:(1)裁决高国浪协助赖冬月办理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花果山住宅小区楼10栋101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高国浪向赖冬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整;(3)高国浪承担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费用(含保全费等)。高国浪仲裁反请求:(1)解除高国浪与赖冬月于2003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2)赖冬月给付高国浪房租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25000元;(3)赖冬月向高国浪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赖冬月承担仲裁案件仲裁费用。2.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关的部分:2013年8月10日,赖冬月与高国浪、丁X琴(系高国浪妻子,已死亡)签订《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2003年7月28日,丁X琴及高国浪出具收据,收到房地产中介机构转交购买花果山10栋101室定金人民币10000元。2003年8月10日,丁X琴出具收条,收到赖冬月购房款人民币75000元。《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证实,涉案房产已于2006年11月27日取得全成本商品房房产证,权利人为高国浪和丁秀琴。《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查询表》证实,高国浪于2013年8月8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94万元,并于2013年8月12日办理了房地产证抵押登记。高国浪仲裁期间向仲裁庭提交了离婚协议。3.仲裁庭意见与本案有关的部分:……第四,高国浪辩称,其已和丁X琴于2003年2月10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其并未收到赖冬月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仲裁庭不同意高国浪该项抗辩,理由是:高国浪提交的离婚协议并不能证明其与丁X琴已经离婚,即使双方已经离婚,2006年11月27日的房产证上权利人仍为高国浪与丁X琴,且合同系高国浪与丁X琴共同向赖冬月签署,定金收据亦系高国浪与丁X琴共同出具。高国浪称未收到首期购房款,但其没有证据反驳丁X琴收到购房款所出具收条的证据效力。……鉴于高国浪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其应于限期内归还银行贷款并赎回房产证,并配合赖冬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4.仲裁裁决:(1)赖冬月与高国浪于2003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继续履行;(2)赖冬月向高国浪支付购房余款人民币80000元;(3)限高国浪两个月之内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证赎回,并协助赖冬月办理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花果山住宅小区10栋101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4)高国浪补偿赖冬月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5)保全费人民币1345元由高国浪承担;(6)驳回高国浪的全部仲裁反请求;(7)仲裁费人民币5567元由高国浪承担,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550元由高国浪承担。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买方赖冬月、卖方高国浪、丁X琴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第15条约定:买卖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后,本协议即成为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的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时,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买方赖冬月、卖方丁X琴、高国浪及中介方代表人戴X东均在合同上签字,中介方深圳市开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亦在合同上盖章。2.2007年南山法院受理了赖冬月诉高国浪、丁X琴涉案房屋买卖纠纷,案号为(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5号,高国浪在该案首次开庭前向南山法院提交异议书,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临时合同》第15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应裁定驳回起诉。2007年4月16日南山法院作出(2007)年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赖冬月的起诉。赖冬月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年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赖冬月撤回上诉。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高国浪的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仲裁裁决的事项是否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二、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四、赖冬月在仲裁时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五、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六、其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一。高国浪主张赖冬月已经就涉案合同纠纷向南山法院提起过诉讼,仲裁庭无权仲裁。本院认为,在(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5号案件中,赖冬月就涉案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但在该案首次开庭前高国浪向南山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南山法院亦裁定驳回了赖冬月的起诉,赖冬月上诉后又撤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仲裁庭对涉案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高国浪主张仲裁裁决第三项要求高国浪赎回房产证、归还贷款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本院认为,赖冬月第一项仲裁请求为裁决高国浪协助赖冬月办理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花果山住宅小区楼10栋101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该项请求系要求高国浪继续履行合同。经仲裁审理查明该房产存在抵押贷款,仲裁裁决要求高国浪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证赎回,并协助赖冬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系对赖冬月上述要求高国浪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作出的裁决,属于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关于争议焦点二。高国浪主张仲裁庭没有追加中介公司为仲裁案件的第三人、没有追加丁X琴的合法继承人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并没有关于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规定,故高国浪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高国浪主张赖冬月在仲裁时提供的缴纳房款的证据是伪造的,高国浪没有收到房款。本院认为,赖冬月仲裁时提交了涉案房产卖方之一丁X琴出具的收取购房款收条,高国浪否认收到了该房款,但对于丁X琴出具的收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故高国浪上述主张不成立。关于争议焦点四。高国浪主张赖冬月没有将高国浪与丁X琴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提交给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高国浪自己持有其与丁X琴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其自身能够向仲裁庭提交该项证据,反之,赖冬月并不必然持有该项证据,不论赖冬月是否向仲裁庭提交该项证据,均不构成向仲裁庭隐瞒证据。故,高国浪上述主张不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五。高国浪主张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赖冬月与高国浪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高国浪上述主张不成立。关于争议焦点六。高国浪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高国浪的上述主张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变更为第二百七十四条,本院注)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高国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国浪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92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高国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变更为第二百七十四条,本院注)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