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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二峰与戴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胡二峰。被告:戴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二峰与被告戴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二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胡二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来源:百度搜索“”